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寺院放生法会完整,明贤法师:选择完整而非选择完美
发表日期:2023-10-26 12:09| 来源 :本站原创 | 点击数:588次
本文摘要:即便孔子这样有德行的人也会有过失之处,但自古以来都以改过为贤、不以无过为美。犯了过失不要害怕,因为人人都会有过失,这个世界自古以来都不以完美的、全然没有过失的人为

一、锦鲤鱼放生

1、《禅宗语录》云:人谁无过?过而能改,善莫大焉;从上皆称改过为贤,不以无过为美。上智下愚,俱所不免。惟智者能改过迁善,而愚者多蔽过饰非。迁善则其德日新,是称君子;饰过则其恶弥著,斯谓小人。(《与文主簿》之圆悟克勤禅师语)

2、这是圆悟克勤禅师的开示。这段开示说得多好啊!

3、首先,不以无过为美。犯了过失不要害怕,因为人人都会有过失,这个世界自古以来都不以完美的、全然没有过失的人为美。所以要放心,虽然我们经常犯过失,但关键是要肯改正。不要因为自己犯了过失,就觉得“这个错误必须藏起来,不能给人知道”,一定不要文过饰非。如果开始文过饰非就麻烦了,我们就走上了一条小人之道。其实,圣人也难免有过失,所以这件事自古以来都是被郑重探讨的。

4、孔夫子在他的行为中也道过一次歉,因为他也有过失,就是他向弟子的一次示现。一次子贡在煮小米粥,煮着煮着一块墙皮脱落掉进锅里去了。饭刚煮熟他就伸出手指捻了一块,放到嘴里吃了。孔夫子让他当众道歉、向大家忏悔,“自己怎么能先吃呢?这是煮了给大家吃的”。

寺院放生法会完整,明贤法师:选择完整而非选择完美

5、后来子贡解释了理由,他说,“我之所以把这小土块拿起来,是因为墙上的一块墙皮掉下来了,我原准备把它拿起来扔掉,但看到墙皮上粘着几粒小米,想着不能浪费,于是就把它吃掉了”。

6、孔老夫子后来对这件事进行过深刻的检讨,他当众道歉说,“我错怪子贡了”。即便孔子这样有德行的人也会有过失之处,但自古以来都以改过为贤、不以无过为美。

7、其实凡夫最大的错误就在于“以无过为美”。所谓追求完美,最终走的都是这样一条死胡同,追求“无过为美”。这种追求会使我们从心理格局上无法完成自然发展的需求。所以心理学家荣格曾说,在完美和完整之间我选择完整,而选择完美其实就是选择侥幸、选择奢求。

8、为什么?因为人不可能一下子就全然完美,这话与佛菩萨对我们的交待是完全相符的。因为“无业不来娑婆”,你既然有业、会犯种种过失,又何必担忧呢?何必要去深藏隐晦、文过饰非呢?所以,“有过失就改”成了突破“无过为美”界限的一种做人标准。这样一来,你马上就轻松了。

9、听说在有些大学,一些初上讲台的讲师有时讲错了,但他既没有教学经验、也没有改错的经验,特别要面子,所以就会为自己的错误而修饰,不停地说我是对的。

10、学生都听不下去了,你已经这样了还修饰什么呢?有经验的老师就会跟他说:“你错了就承认,再讲对了不就好了吗?不懂就说不懂,以后学会了,再讲的时候不就懂了吗?”一个千斤重担用四两的力气就可以搁下来,但有时候面对过失,我们常常会以担负千斤的用心担负它。

二、太原放生的鱼从哪里买到

1、我想这不仅是过去圣人对过失的深刻剖析,同时也是现在修行过程中,尤其是学界诸位道友、法师需要注意的方面。如果学界的大方向、大走势使我们形成了一种“无过为美”的心理诉求,后面就会有一大堆麻烦。这样的生活可能会过得特别阴暗,“文过饰非”会成为自己将来的主题。事实上,人不犯过失的可能性特别小。大过失肯定是死活都不能犯的,但平时的细小过失呢?因为不是圣贤,所以不可能在任何地方都没问题。

2、所以,过去儒、释、道三家的圣贤都有过这个提法,就是过而不改才是过,过而能改就尽量去改。而且还提倡说“过则勿惮改”,你有过失不要怕改过,害怕改过是我们最大的问题。以无过为美、又害怕改过,会使我们一介凡夫修行了半天还是原原本本的一介凡夫。修行人如果文过饰非就不能称为“修行人”了,只是“行同小人”呐!

3、盲目放生不仅不是善行,反而是杀生。有必要按照各地生态情况分出不同区域,分级建立起不同强度的,包括事先预防或批准、事中制止、事后全面追责的全方位制度体系。

4、27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,其中明确提出: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,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,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、生产,放生野生动物,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,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5、传统上的放生实为内心慈悲的不经意外现。而当下的“放生者”,多数时候有着功利之心,诸如为了家人疾病得以康复、求官求财等等,听信了所谓“大师”的蛊惑。

6、按照“大师”的说法,放生得“足量”,才能体现“心诚”,有需求就有市场,这就形成了一整套产业链。今年4月央视就曾揭露出因放生滋生出的候鸟捕猎地下产业链条。其实,相关灰色行当早就大行其道。

7、这种强求来的放生,同时还很可能因为破坏生态,给动植物造成毁灭性灾难。可见,盲目放生不仅不是善行,反而是对社会有害无益的杀生,须得到法律应有的规束。

8、本次草案规定,乱放生若是造成损害,则须承担法律责任。不得不说,本次修改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法律重申作用,但单就这项修改而言,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并无实质创新。即便在目前法律体系中,只要有人放生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,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追究其相应责任。须指出,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“修复生态环境”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,放生者将来或将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。

9、作为特别法,野生动物保护法既然要修改,就有必要解决其他法律尚未解决、无法解决的问题,同时进行自我完善。整治随意放生不能限于后果已然产生后的事后惩罚,对此,当前法律确实存在空白。

10、如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,“违反本法规定,在自然保护区、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,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,处以罚款。”


参考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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